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开发区开源路以南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永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向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孙立云。
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振宇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