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民终字第1450号

伍向荣与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伍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开发区开源路以南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永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向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孙立云。

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振宇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