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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58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8)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58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以《采购订单》的方式向原告订购货物,结款方式为月结90天,并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应付款的违约金,如原告为追讨被告所欠货款而提起诉讼,原告因此需要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但自2012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公司货款,截止至2012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70,874.52元。该欠款被告已在2012年6月双方的对帐单中予以签章确认,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9月4日付款50,000元给原告,其余货款再未予兑付,截止至起诉之日,共拖欠货款620,874.52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20,874.5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404.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24,38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发光二极管芯片。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合同第五条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将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被告应付款的违约金,如原告为追讨被告所欠货款而提起诉讼,原告因此需要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约定的产品。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原、被告每月签订《对帐单》确认每月应付、已付款项。在原、被告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确认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2年3月2日,被告截止2012年6月20日尚欠原告670,874.52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12年9月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620,874.52元。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620,874.5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620,874.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0,874.52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24,385元,但不能证明该费用为追讨欠款的必要费用,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人民币620,874.52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0,874.52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日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7元、保全费4023.33元,由被告负担14626.33元,原告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莎(兼)

书 记 员 王 菲 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