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军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清明,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武特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特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香玲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慧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