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703号
原告:王贤锋。
委托代理人:肖凌。
委托代理人:郦珊珊。
被告:王国祥。
被告:王国庆。
被告:绍兴隆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
被告: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被告:江苏三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锋诉被告王国祥、王国庆、绍兴隆鑫电子有限公司、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锋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三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锋撤回对被告江苏三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