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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85-2号

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85-2号原告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担保人黄某甲。担保人陈某甲。被告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被告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85-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一、解除对被告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其仓库内的钢材4503.327吨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黄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163号X号楼2单元X号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陈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某小区A座2单元11层X号房的查封。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