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85-2号原告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担保人黄某甲。担保人陈某甲。被告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被告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85-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一、解除对被告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广西佳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其仓库内的钢材4503.327吨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黄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163号X号楼2单元X号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陈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某小区A座2单元11层X号房的查封。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