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甘淑华,女,1969年10月出生,黎族。
被告:胡延彬,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唐春焕,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甘淑华与胡延彬、唐春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德城区天华小区4号楼2单元501号的房产一套,并提供了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德城区天华小区4号楼2单元50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