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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178号

甘淑华与胡延彬、唐春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淑华,胡延彬,唐春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甘淑华,女,1969年10月出生,黎族。

被告:胡延彬,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唐春焕,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甘淑华与胡延彬、唐春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德城区天华小区4号楼2单元501号的房产一套,并提供了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德城区天华小区4号楼2单元50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