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豆婧被执行人张伟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婧与被执行人张伟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1、位于西峰区华池县宏达物资公司家属楼****及煤房一间归被告张伟明所有;2、被告张伟明向原告豆婧给付房款45000元,限2013年1月8日履行。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豆婧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伟明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豆婧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豆婧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执行费57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馨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