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蔡克林,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威海威连海弟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克林与被告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威连海弟橱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 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佃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