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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蔡克林与被告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克林,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威连海弟橱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蔡克林,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威海威连海弟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克林与被告威海威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威连海弟橱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 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佃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