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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423号

男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男某,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男某,住定州市。被告郭某甲,男某,住定州市。

被告郭某乙,男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