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男某,住定州市。被告郭某甲,男某,住定州市。
被告郭某乙,男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关注公众号“”
男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男某,住定州市。被告郭某甲,男某,住定州市。
被告郭某乙,男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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