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南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顺,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改民,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洛阳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鹏飞陪判员钱相云
审判员 苏 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宗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