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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2066号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郑会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郑会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该社主任。被告郑会巧,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城东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堤信用社于2013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偿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