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该社主任。被告郑会巧,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城东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堤信用社于2013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偿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