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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

谢丁林抢劫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3-11-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被告人谢丁林,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丁林犯抢劫罪一案,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丁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谢丁林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谢丁林与王某均系湖南省浏阳市蓝思科技公司员工,两人经常一起玩老虎机赌博。2011年8月26日13时许,谢丁林与王某一起玩了老虎机后,一同去浏阳市工业园变电站北侧小树林内睡觉。王某睡着后,谢丁林认为王某玩老虎机赢了不少钱连饭都没有请吃,心理不平衡,遂起意杀害王某劫取王某的财物。谢丁林趁王某睡着,用双手掐压、用皮带勒压王某的颈部,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刀柄敲击王某头部两侧太阳穴位置,直至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谢丁林将王某身上的银行卡、LinyunS8388手机、一百多元现金和钥匙等财物劫走。当日下午,谢丁林将王某邮政储蓄卡6210985510002478374账户上的2600元转至女友戴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550015606528账户上,将王某中国银行卡600256014586账户的60元转至谢丁林中国银行卡4563517500023838491账户。然后,谢丁林将劫得的王某的银行卡、钥匙等物品丢弃,将劫得的王某的LinyunS8388手机送给朋友周某某。当日23时许,谢丁林来到浏阳市洞阳镇东方红超市购得固体酒精和铁勺,并于27日凌晨2时许,再次来到案发现场。谢丁林将固体酒精用铁勺洒在被害人王某的尸体上,然后点火焚烧王某的尸体。2011年8月29日侦查人员抓获谢丁林时,从谢丁林身上扣押了谢丁林的中国银行4563517500023838491银行卡和戴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550015606528银行卡;根据谢丁林的指认,侦查人员提取了被谢丁林丢弃的被害人王某的钥匙等物;根据谢丁林的供述,侦查人员从周某某处提取了被害人王某的LinyunS8388手机一台。2012年10月17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谢丁林从轻判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8月27日6时53分在网吧上网下机后,准备找个地方睡觉,当走到工业园管委会对面的小树林快靠近变电站的围墙时,发现小山坡上有一片被火烧过的地方。他走近发现一个人被烧焦,舌头都伸出来了,手指烧得看得见骨头,全身被烧成像炭一样、皮肤开裂。他便赶到浏阳市洞阳派出所报案。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自从2011年8月25号和谢丁林一起出去后,他就一直没有见到王某,王某的电话也一直打不通。王某失踪前上身穿的是一件红色的T恤衫,外面还穿了一件外套,外套是像西服那样的皮质衣,下身穿的是一条深色的牛仔裤,穿一双白色的皮鞋,一双白色的袜子。王某右手受过伤,左手有个手指断过一点,走路有点瘸。王某喜欢在工业园商贸城紫庆宾馆后面的游戏厅通宵打老虎机,同月22日晚王某说赢2000多元,23号晚说赢了5000多元。3、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浏公刑鉴字[2011]第184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王某系被他人用手掐压颈部和条形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长)公(刑)鉴(法物)字(2011)042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被焚烧尸体旁血痕系死者王某所留;焚烧尸体,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经15个常染色体STR分型支持死者是王某某、帅某某夫妇生物学儿子的亲缘关系概率RCP值为99.999999%以上,即死者身份经DNA鉴定为王某。5、浏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浏公(刑)勘(2011)09000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变电站北侧小树林中,中心现场位于小树林东侧的草地内。草地内有一条南北长12.4米、东西宽4.9米的黑色灰烬,在黑色灰烬北端有一南北长2.0米,东西宽1.7米的白色灰烬。在白色灰烬上方有一具头东脚西呈仰卧状的尸体,尸体衣着及体表呈烧灼状。在尸体头面部左侧粘附有一陀红色固体物质(拍照固定提取)和一段绿色布带残段(拍照固定提取),绿色残段可见烧灼痕迹。尸体上身胸部可见未完全烧灼的红色布料残片(拍照固定提取),尸体档部可见未完全烧灼的深色布料残片(拍照固定提取)和浅蓝色带白色花纹的三角内裤布料残块(拍照固定提取),尸体右脚内侧可见未完全烧灼的白色棉袜残片(拍照固定提取),移开尸体后在尸体背侧下方地面上可见未燃尽的干柴草棍枝和一块红色布料残片(拍照固定提取)。在距尸体腰部北侧0.1米处的地面上可见烧灼的皮带头和一块铁片(拍照固定提取);在距尸体右上肢北侧0.4米处的地面上可见大小两块绿色塑料残片,内部包裹有一陀红色固体形态物质。在距尸体腰部北侧1米处的地面上可见两陀红色固态物质(拍照固定提取);在距尸体头部东侧1米处的一株蕨类植物叶片上和一株杂草叶片上可见血迹(拍照固定提取)。6、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提取物品照片证明:2011年8月29日,根据被告人谢丁林的指认,侦查人员在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变电站西侧树林中提取并扣押谢丁林丢弃的作案时用来洒酒精的铁勺;在浏阳市工业园国际会展中心工地人工湖内提取了被谢丁林丢弃的被害人王某的钱包一个;在国道319线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天桥下南侧路边找到被谢丁林丢弃的被害人王某的钥匙一串(有4片钥匙)。根据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说明,上述提取的钥匙,可以打开被害人王某的租房房门和储物柜门。2011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被害人王某的同一租房人唐某某的指认下,在王某浏阳市洞阳镇政府宿舍的住房中,提取了王某使用的聆韵S8388手机盒一个及手机电池一块。根据侦查人员拍摄的照片显示,提取的手机盒内有收据一张和手机型号的单据一张,手机型号的单据载明:Linyun,型号:S8388,IMEI:864013000002244,CMIIT:2010CP3404。2011年8月29日侦查人员抓获谢丁林时,从谢丁林身上扣押了谢丁林的中国银行4563517500023838491银行卡和戴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550015606528银行卡,打火机等物品。2011年8月30日提取并扣押谢丁林赠与周某某的LinyunS8388手机一台,IMEI:864013000002244,CMIIT:2010CP3404。谢丁林送给周某某手机型号、串号与死者王某手机盒内单据载明的手机型号、串号一致。7、公安机关提取银行汇款账单、戴某的存折流水账单证明:户名为谢丁林的中国银行4563517500023838491账户于2011年8月26日经ATM机从显示户名为王某的中国银行账号600256014586转入人民币60元;户名为戴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550015606528账号于2011年8月26日经ATM机从显示户名为王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510002478374账号转入人民币2600元;上述户名为戴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于2011年8月26日转出200元,27日卡取1000元,28日跨行支取300元,余额1091.79元。8、证人周某某、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6日15时许,周某某、周某甲和周某乙三个人到浏阳工业园去蓝思科技公司找工作,他们的老乡谢丁林在下车的地方接了他们三人。下午六点多,他三人去谢丁林租住地方吃完晚饭后,谢丁林拿了一个手机送给周某某,说手机是捡的。该手机是一个杂牌子的手机,屏幕下方有“lingYun”的字母,上面有“MEDIAPLAYER”的字母,手机是一个右滑盖的手机,边是棕色的金属边框,后盖也是棕色的。晚上十一点半,谢丁林一个人出去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看到谢丁林睡在房间的地板上,谢丁林说五点多回来的。9、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工业园商贸街搞了家电游室,2011年8月18日左右,有二个人来得比较频繁,一个年轻点,不高,二十岁左右,有点小胡子;另一个二、三十岁左右,脚有点跛,牙齿有点暴,二个人都是讲普通话。8月18日至8月25日、26日的样子,一直在游戏机上玩;26日左右是他们最后一次来,那次他们赢了伍仟元左右走了。10、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8月26日23时许,一个二十岁左右讲普通话的男子来到他父母经营的东方红超市,讲要吃火锅要用酒精,问他超市是否有固体酒精。他讲有,在超市二楼。之后那男子到二楼拿了罐酒精放在收银台。那男子问他有舀酒精的勺子吗?他讲有,也在二楼。那男子又到二楼拿了个舀汤的铁勺下来,酒精是10元,勺子是1.5元还是2.5元,已记不清。2011年8月29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交给张某辨认,经辨认,张某指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1年8月26日23时许到他超市购买酒精的男子谢丁林。1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谢丁林的女朋友,谢丁林用她的身份证在新邵县潭溪镇邮政储蓄办了一个存折,同时也办了一个储蓄卡,存折由她保管,储蓄卡由谢丁林自己拿着。2011年8月30日的前几天,谢丁林打电话给她讲汇了1000元;她到邮政储蓄打折子,发现余额为1091.79元,同时打了总账单。1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8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回家,在阳台上收浴巾时,看到对面变电站后面的山坡上有小火星,同时听到有烧东西“拍拍”的响声,之后对面起了明火,而且火焰较大了,起火点距离他租住的房子100米左右。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儿子王某2010年年底到蓝思科技公司打工,王某右脚有点瘸,身材单瘦,门牙有点爆。14、被告人谢丁林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谢丁林指认抢劫现场、焚尸现场、丢钱包现场、丢汤勺现场、丢银行卡现场、丢钥匙现场、买固体酒精与汤勺现场的情况。15、被告人谢丁林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丁林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谢丁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谢丁林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考虑谢丁林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谢丁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谢丁林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二初字第0077号以被告人谢丁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对被告人谢丁林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樟

代理

审判员  李世锋

代理

审判员  李买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