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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759号

吴迅与吴燕、李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迅,吴燕,李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吴迅,男。被告吴燕,女。被告李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迅与被告吴燕、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迅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燕、李颖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迅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厚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