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7号原告楼银铨。被告朱武军。
原告楼银铨诉被告朱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银铨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银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楼银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