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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12号

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彩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伯林。

委托代理人:马树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玲。

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