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伯林。
委托代理人:马树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玲。
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恒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