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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7号

竺柏定与竺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竺柏定,竺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7号

原告:竺柏定。

委托代理人:顾东明。

被告:竺小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柏定诉被告竺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竺柏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竺柏定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双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