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7号
原告:竺柏定。
委托代理人:顾东明。
被告:竺小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柏定诉被告竺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竺柏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竺柏定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双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