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负责人:周利斌,
委托代理人:朱豪峰。
被告:唐挚铭。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唐挚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