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658号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傅坚政。委托代理人吴罕超。委托代理人傅辰浩。被告石家庄中泰制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纪忠。委托代理人郝邻霞。
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石家庄中泰制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田惠仙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