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张卫国。
申请人:杨翠华。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卫国、杨翠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卫国、杨翠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10月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某、欧阳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卫国赔偿杨翠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元(已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磊、齐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张卫国赔偿杨翠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元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何俊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