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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略民初字第00010号

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诉被告冉瑞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冉瑞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地址略阳县黑山沟嘉陵矿业公司办公楼。负责人余晓锋。委托代理人李恒请,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冉瑞文,男,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住镇巴县小洋镇三岔河村。委托代理人梁久林,男,生于1949年7月14日,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系镇巴中学退休教师,住镇巴县泾洋镇怡兴小区*号楼***室。

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诉被告冉瑞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在2013年1月16日庭审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认为仲裁程序违法,并提供有被告仲裁申请、仲裁庭审笔录的复印件;被告不同意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皓锋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建略

审 判 员  陈晓婵

代理

审判员  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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