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马兴东。
委托代理人:陈玉芝。
被告:吴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东与被告吴优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东于2013年1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支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兴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兴东负担。
审 判 员 程金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