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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40号

马兴东与吴优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兴东,吴优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马兴东。

委托代理人:陈玉芝。

被告:吴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东与被告吴优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东于2013年1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支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兴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兴东负担。

审 判 员 程金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