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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1号

范建荣与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建荣,李志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1号

原告:范建荣,

被告:李志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荣诉被告李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沈松柳独任审判,

书记员傅聪颖担任记录,定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进行开庭。原告范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范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建荣负担。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