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3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
被告:杭州新鼎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家骏。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杭州新鼎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