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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5号

戴国联与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国联,潘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5号

原告:戴国联。

被告:潘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联诉被告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戴国联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