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5号
原告:戴国联。
被告:潘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联诉被告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戴国联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