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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4号

何伙娴与海南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伙娴,海南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何伙娴。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海南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筱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伙娴与被告海南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何伙娴负担。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