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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302号

夏继勇、郑小花与叶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夏继勇,郑小花,叶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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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夏继勇。

原告:郑小花。

委托代理人:夏继勇。

被告:叶钢。

委托代理人: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继勇、郑小花与被告叶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继勇、郑小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继勇、郑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夏继勇、郑小花承��(已交纳)。

审判长  祝志琴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