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夏继勇。
原告:郑小花。
委托代理人:夏继勇。
被告:叶钢。
委托代理人: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继勇、郑小花与被告叶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继勇、郑小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继勇、郑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夏继勇、郑小花承��(已交纳)。
审判长 祝志琴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