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反诉被告)杨青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强。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朱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雪慧、王冰洁。杨青荣为与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爱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1年12月30日、2012年4月18日、2013年1月1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青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爱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雪慧到庭参加了第一、三次开庭审理,爱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冰洁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青荣诉称,其与爱铺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爱铺公司出租位于杭州市**路668号二层全部房产作为杨青荣经营棋牌室所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房租每年200000元。杨青荣为此投入65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购买固定设备。2010年底前,双方均按租赁协议履行。2011年,杨青荣因需要办理年审换证工作,要求爱铺公司提供案涉房屋的租赁备案证复印件(验原件),杨青荣分别于2011年3月24日、2011年5月18日二次书面形式发函,但爱铺公司不予理睬,至今未提供,导致杨青荣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至今无法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换证,无法正常经营。2010年12月至今无法正常经营的实际经济损失80000元。因爱铺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不能提供杨青荣相关手续,造成杨青荣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爱铺公司赔偿杨青荣装修、设备费共计650000元;3.爱铺公司赔偿杨青荣2010年12月至今的经营损失80000元;4.爱铺公司返回杨青荣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房屋租金100000元;5.爱铺公司支付杨青荣违约金100000元;6.判令爱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爱铺公司辩称,杨青荣诉称的爱铺公司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导致其卫生证、营业执照无法通过年审换证并不属实。经爱铺公司了解,拱墅区卫生局告知在无租赁备案证的情况下,可提供村集体出具的未拆迁证明及土地证,经卫生局工作人员实地认证后,可通过年检或换证,故租赁备案证并非卫生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与案涉租赁场地同一地址上的三至六层,系爱铺公司用于酒店经营,办理出2011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营业执照的年检,爱铺公司租赁给杨青荣的物业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使用及办证障碍,杨青荣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等,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青荣从未催告爱铺公司协助其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年检,爱铺公司并未收到杨青荣的联系函。根据杨青荣提交的卫生许可证,到期日为2011年3月10日,故杨青荣要求返回该日期之前的租金理由不成立,且该日期后杨青荣一直实际经营,未办证系其怠于办理所致,不应返回租金。因爱铺公司并未违约,故应驳回杨青荣要求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爱铺公司反诉称,双方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杨青荣承租**路668号二层全部房产,约550平方,用于棋牌室经营,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履行期间,杨青荣因经营不善多次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如爱铺公司答辩所称,杨青荣以爱铺公司提供过期租赁备案证无法办理年检要求解除合同,实为其经营不善的托词。杨青荣要求解除合同,拒缴租金及水电费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爱铺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1.杨青荣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杨青荣支付爱铺公司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租金112000元及滞纳金5033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杨青荣支付水电费2132.01元;4.杨青荣支付违约金100000元;5.杨青荣承担诉讼费用。爱铺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杨青荣支付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的租金331000元及滞纳金26195.8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杨青荣对反诉辩称,其提交的工商局盖章的证明已说明办证需要房屋租赁备案证,杨青荣并未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爱铺公司未提供水电费明细,可能存在乱收费。爱铺公司要求杨青荣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6000元,无事实依据。因爱铺公司让杨青荣让出广告位,由该公司使用,故爱铺公司已免去了每年房租的递增部分。第三年下半年的租金,杨青荣已致函爱铺公司,系因爱铺公司违约,故杨青荣未支付租金。爱铺公司将案涉场地的门封闭、断水断电,杨青荣失去控制权,故不应交纳后续租赁费用。综上,要求驳回爱铺公司的反诉请求。杨青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杨青荣与爱铺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爱铺公司有义务协助杨青荣办证。2.办理卫生许可证清单,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年审所需资料,因爱铺公司未提供租赁备案证,使杨青荣无法年审。3.房屋租赁备案证(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杨青荣初次办理年审所需的租赁备案证由爱铺公司提供,有效期为一年。4.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清单,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所需资料,因爱铺公司未提供租赁备案证,使杨青荣无法年审。5.联系函复印件及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杨青荣两次向爱铺公司发函催要房屋租赁备案证。6.对账单,证明杨青荣并未拖欠水电费。7.现金交款单复印件(2011年3月),证明杨青荣并未拖欠房屋租金。8.收据,证明杨青荣向爱铺公司交纳三万元水电押金,爱铺公司可由此扣水电费。9.爱铺公司盖章确认的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爱铺公司于2011年7月新办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于2011年1月3日到期。10.现金交款单复印件(2010年7月),证明杨青荣于2010年7月向爱铺公司交纳第二年租金100000元。11.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证明装修、设备费共计650000元。12.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证明爱铺公司收到杨青荣发送的两封联系函。13.评估报告,证明杨青荣的装修损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爱铺公司对杨青荣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爱铺公司的义务是协助杨青荣,而非告知杨青荣如何办理证照;对证据2中卫生局盖章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手写的表格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卫生局的告知单未告知租赁备案证是必须的;对证据3,认为杨青荣于2010年办理了卫生许可证,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超过了租赁备案证的有效期,可以证明租赁备案证不是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办理年检和申领营业执照不同,也不能证明租赁备案证是必须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从未收到该联系函,即便邮寄详情单属实,也不能证明爱铺公司收到的为该联系函;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杨青荣结清了水电费,合同约定水电费是月结,并非杨青荣所述的两年一结;对证据7、10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需半年一付,提前一月付清,租金数额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30000元是水电费及合同保证金,杨青荣无权抵扣水电费;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卫生许可证放在门店,总公司六月份才发现过期,但只要提交资料于去年办证时一致,是可以办理证件的;对证件11的三性有异议,认为是杨青荣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对工程价款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装修存在折旧,且本案是杨青荣存在违约行为,爱铺公司不用赔偿装修损失;对证据12,该两份邮件的邮寄地址为本市河东路,并非爱铺公司的地址,邮件签收人胡圣江、沈琦并非爱铺公司职员;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杨青荣履行案涉租赁合同无任何障碍,其要求赔偿装饰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杨青荣提交的证据1-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事实需综合认定。爱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爱铺公司与杭州市祥符镇李家桥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证明爱铺公司向杭州市祥符镇李家桥经济合作社承租杭州市**路668号3100平米房屋,并取得了该处物业二层的转租权。2.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证明该证有效期限为2008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29日,过期后,杨青荣仍办理出了2010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年检。3.爱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7月27日核发)及卫生许可证(2011年7月21日核发),证明爱铺公司使用杭州市**路668号三层六层房屋用于经营酒店,办理出了2011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年检,其中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7月20日,在同一经营地址上经营的杨青荣未办理2011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年检,系杨青荣怠于办理所致,与爱铺公司无关。4.代收水电费确认单、对帐单、现金交款单,证明杨青荣一直拖欠爱铺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水电费,直至2011年才缴纳水电费40000元,至今仍欠水电费2132.01元。5.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回函、办证资料复印件,证明租赁备案证并非为杨青荣的棋牌室办卫生许可证的必须文件,爱铺公司出租给杨青荣的物业不存在使用性能及办证瑕疵,可以作为棋牌室商业性经营。6.减免报告复印件,证明杨青荣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理由是其经营的棋牌室一直亏损。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杨青荣对爱铺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营业执照无异议,对卫生许可证有异议,认为爱铺公司原来的营业执照载明卫生许可证至2011年1月3日作废,但该证据中的卫生许可证是2011年7月才办理,办理过程有问题;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并未拖欠水电费,水电总表在爱铺公司处,杨青荣不知道具体度数;对证据5,认为不管是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或租赁备案证,都应由爱铺公司配合提供,杨青荣之所以将办证所需材料称之为租赁备案证,是因为在第一次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爱铺公司提供的是租赁备案证,因缺少爱铺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故杨青荣无法于2011年3月办理卫生许可证;对证据6,认为杨青荣经营的棋牌室是否亏损与爱铺公司未提供资料导致杨青荣无法办理证件无关联。本院对爱铺公司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事实综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5月,杭州市祥符镇李家桥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李家桥合作社)与爱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家桥合作社将坐落于本市**路668号,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出租给爱铺公司作旅馆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08年11月1日,李家桥合作社出具证明,同意爱铺公司将上述租赁场地的二楼出租给杨青荣用于棋牌经营,租赁期至2016年6月30日,由爱铺公司与杨青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8年11月1日,杨青荣(作为乙方)与爱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本市**路668号二层全部房产,面积约550平方米,出租乙方经营棋牌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止的45天作为甲方提供的免租期,供乙方装修,甲方不收取租金,但相关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起始年度租金为200000元;第2年租金为206000元;第3年租金为212000元;第4年租金为218500元;第5年租金为225000元;第6年租金为231800元;第7年租金为238800元;第8年租金为246000元,采用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于半年期满前30日支付下一期租金,乙方逾期10日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5%计算滞纳金,逾期10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于签订合同同时支付水电及合同履行押金30000元,乙方租赁期满,物业交接完毕,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自行负责办理乙方租赁经营棋牌开业手续。甲方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甲方应退还或减免乙方停业期间的房租,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转让经营权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乙方固定装修和棋牌桌的折旧剩余价值(按评估价执行),若甲方无违约行为,乙方需提前搬离或转租并终止合同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和约定,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守约方100000元。2008年10月27日,爱铺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杨青荣**路668号二楼水电押金30000元。2008年6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房产管理局就坐落于拱墅区**路668号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载明出租人为李家桥合作社,承租人为爱铺公司(筹),房屋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同意备案,有效期12个月,自2008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29日。杨青荣系杭州市拱墅区三联棋牌室(以下简称三联棋牌室)业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述分局于2009年核发的字号为三联棋牌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载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11日。2010年3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向三联棋牌室核发浙拱卫(公)字(2010)第L1038号卫生许可证,载明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2011年2月20日,杨青荣向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申请核发卫生许可证,该局告知杨青荣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工商开业申请表或名称字号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备案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平面图等。2011年3月24日,杨青荣发函爱铺公司,该联系函载明三联棋牌室自2010年11月开始向爱铺公司索要房屋租赁备案证,直至2011年2月中旬,爱铺公司才给一张过期的备案证,致使三联棋牌室无法通过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年审,希望爱铺公司能在五日内办好有效的租赁备案证。2011年5月17日,杨青荣再次发函爱铺公司,该联系函载明,上次发函爱铺公司,但爱铺公司一直不予理睬,三联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至今无法通过年审,将面临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暂定支付爱铺公司房租等费用。经爱铺公司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发函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该所于2012年3月23日回函并附2010年杨青荣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资料。上述材料显示,杨青荣于2010年2月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提交李家桥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爱铺公司与杨青荣的租赁协议、李家桥合作社同意转租的证明等材料。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于2011年3月11日向三联棋牌室核发浙拱卫(公)字(2010)第L1038号卫生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该卫生监督所回函意见载明,根据2011年3月当时的情况,只要提交和上述材料一致的资料即可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备案证等相关证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可以提供土地使用证代替租赁备案证,但还需提供李家桥合作社和爱铺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爱铺公司与三联棋牌室的房屋租赁协议、李家桥合作社同意爱铺公司转租的证明。杨青荣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对坐落于本市**路668号二层三联棋牌室的装修及设备进行评估,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坐落于本市**路668号二层(三联棋牌室)房屋的装修现值进行司法鉴定。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9月两次致函本院,表示无法评估,申请退回该项评估委托。本院后委托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韦评报字(2012)第138号《杭州市**路668号三联棋牌房装修现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6月1日、2011年12月9日、2012年11月21日,案涉房屋装修的评估值分别为238453元、210939元、161414元。另查明,2010年4月2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核发给爱铺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许可经营项目:住宿(仅限三至六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月3日)。2011年7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核发给爱铺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许可经营项目:住宿(仅限三至六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20日)。爱铺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为本市拱墅区**路668号,在其提交的反诉状、增加诉请申请书等材料中,均载明其经营地为本市河东路85-3号楼5楼。庭审中,爱铺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以杨青荣拖欠费用为由将案涉租赁场地水电切断并锁门。杨青荣已支付爱铺公司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上半年的租金。三联棋牌室从业人员李树华签收爱铺公司致三联棋牌室及杨青荣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两张代收水电费确认单。杨青荣未支付爱铺公司水电费共42132.01元,其于2011年12月1日支付爱铺公司水电费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二)爱铺公司是否应赔偿杨青荣装修等损失;(三)杨青荣是否应支付爱铺公司房租等费用。杨青荣与爱铺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杨青荣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棋牌开业手续,爱铺公司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本案中,杨青荣申请的首个卫生许可证于2009年12月11日到期,故其于2010年2月申请并办理了浙拱卫(公)字(2010)第L1038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3月10日。经过前述两次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历,杨青荣于2011年2月20日向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申请核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时,应该知道需要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杨青荣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关于办理新的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备案证复印件(验原件)”的告知,发函爱铺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租赁备案证以办理相应手续,虽租赁备案证并非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但爱铺公司在收到杨青荣的上述函件时,应基于诚实信用全面履行该公司的协助义务,向杨青荣提供租赁备案证或告知杨青荣无租赁备案证,可提供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等情况,以备杨青荣选择替代性的申请材料。综上,爱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杨青荣以爱铺公司未提供租赁备案证等材料配合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材料为由,明确表示暂停支付租金等费用;爱铺公司亦以杨青荣拖欠费用为由切断案涉场地水电并锁门,杨青荣已不在案涉场地经营,双方已经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及可能,根据杨青荣实际经营及爱铺公司断水电、锁门的情况,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事实上至2011年12月15日起不再履行,故应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出租人、承租人是否违约的情况分别处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综合考虑杨青荣办证经历、爱铺公司未予回函、双方租赁协议的履行期限、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2月9日的装修评估价值等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认爱铺公司支付杨青荣房屋装修费140000元。爱铺公司抗辩,其企业经营地址一直为本市**路668号,未收到杨青荣寄往本市河东路85号-3号楼5楼的两次联系函。
本院认为,在爱铺公司提交的反诉状、增加诉请申请书、代收水电费确认单等材料中,均载明其经营地为本市河东路85-3号楼5楼,爱铺公司的该抗辩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杨青荣主张爱铺公司赔偿设备费,
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协议中仅约定在爱铺公司提前收回房屋或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下,由爱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杨青荣固定装修和棋牌桌的折旧剩余价值,并未就本案的情况明确约定相应的责任,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设备,杨青荣可基于其所有权等物权取回,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杨青荣主张爱铺公司赔偿经营损失80000元、返还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租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杨青荣的主张缺乏依据,且三联棋牌室至2011年11月尚确认水电费;杨青荣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爱铺公司支付水电费40000元,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爱铺公司要求杨青荣支付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租金112000元及滞纳金5033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本院认为,虽双方租赁协议中约定第3年租金为212000元,但爱铺公司向杨青荣出具的对账单上已明确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房租为103000元,故杨青荣应支付爱铺公司房租103000元,鉴于杨青荣已支付第3年度上半年的租金,故对爱铺公司重复主张的2011年5月16日至6月15日的房租租金,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3月、5月,杨青荣发函爱铺公司,双方就是否应支付房租存有争议,本院故对爱铺公司要求杨青荣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爱铺公司要求杨青荣支付水电费2132.01元,杨青荣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爱铺公司主张杨青荣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爱铺公司要求杨青荣支付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的租金331000元及滞纳金26195.8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本院认为,爱铺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将案涉租赁场地水电切断并锁门后,杨青荣已无法实际控制并使用案涉房屋,故对爱铺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杨青荣与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杨青荣房屋装修费140000元。
三、杨青荣支付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3000元。
四、杨青荣支付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水电费2132.01元。上述第二至四项折抵后,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杨青荣34867.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杨青荣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杨青荣负担11128元,由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杨青荣负担872元,由杭州爱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 珍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