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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20290号

杨玉华与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玉华;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相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290号 原告杨玉华,男,汉族,1958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传明、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51号2号楼6户。 法定代表人赵纪荣。 第三人高相宝,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担保人张旭,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胶州市九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旭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张旭名下鲁B×××××号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