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290号 原告杨玉华,男,汉族,1958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传明、兰文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51号2号楼6户。 法定代表人赵纪荣。 第三人高相宝,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担保人张旭,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胶州市九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旭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鑫汇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张旭名下鲁B×××××号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