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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2-1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2-1号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戊。被告人刘某。因交通肇事犯罪嫌疑,2012年10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雷文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2013年1月14日,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汉东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