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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218号

晏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晏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晏某某,女,居民。被告翟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慧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