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晏某某,女,居民。被告翟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慧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琼 来自:
晏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晏某某,女,居民。被告翟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慧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