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原告盛煜,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贤,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盛煜与被告王继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旭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煜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惠珠,被告王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煜诉称,婚初双方关系就不好,被告一直晚归,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都分房睡觉。此外被告有喜欢上色情网站的不良嗜好,还与其他异性进行色情聊天并网购情趣用品,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接受的。2012年夏天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单位同事韩某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原告起诉离婚之后,被告依然买礼物送给韩某某。2013年7月3日原告回到父母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继贤辩称,婚后被告因工作关系,每周确实会有1-2天晚回家,但从未在外过夜。原告从未明确表示反对被告上色情网站,双方为此并无矛盾。至于情趣用品大部分是为他人代购,少部分自己买的因原告反对,也都已经处理掉了。韩某某是被告的同事,双方只是很好的异性朋友,但并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确实在圣诞节送过韩某某一个八音盒作为礼物,但这只是被告为了实现自己的承诺。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回到父母家居住,但在8月初还曾回家住过几天,之后才又回其父母家居住。现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好好沟通,除了工作时间之外,不会与其他异性再有不必要的联系,原、被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原告于2013年8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在于感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恋结婚至今已近10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维护好双方的关系。被告在与其他异性交往中,应充分顾及原告的感受,维护原告的利益,避免原告产生合理怀疑。现被告表示不再和其他异性有不必要的联系,态度诚恳,也愿意与原告多沟通并改善自己的行为,原告对此应予谅解,也希望被告能够言行一致。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信任、包容、理解,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相信夫妻关系仍然可以改善。考虑到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盛煜要求与被告王继贤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盛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代理
审判员张旭卫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