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上思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熊倧正,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世昌,上思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冲,上思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运兆,总经理。申请人上思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上思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上环监费限缴字(2012)5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2年6月12日,申请人上思环保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上环监费核字(2012)9号《排污核定通知书》,向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发出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307505元,逾期不缴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缴纳排污费,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思环保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上环监费限缴字(2012)5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307505元,逾期不缴纳的,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在收到上环监费限缴字(2012)5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既不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21日,上思环保局向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发出上环履催字(2012)5号《上思县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催告书》,催告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内履行缴纳排污费307505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2月5日,上思环保局以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上环监费限缴字(2012)5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上环履催字(2012)5号《上思县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催告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排污费,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及督促履行催告书仍不按规定缴纳,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缴纳。上思环保局对其作出的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上思县环境保护局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世海
代理
审判员 杜昵权
人民陪审员 黄识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