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蔡国安,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王文新诉蔡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国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0一三年十三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