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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赵祥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西关涂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祥,吉林市丰满区西关涂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赵祥,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西关涂料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徐丽,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姜卫东,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市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祥申请执行吉林市丰满区西关涂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审判代理员王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