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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76号

马夕环与郑州铁路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夕环;郑州铁路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马夕环,成年。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住所。关于马夕环申请执行郑州铁路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存款3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