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荣宝,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沽源县。被告尹立君,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宝诉被告尹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跃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