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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169号

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