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
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