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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388号

甄金根、甄利祥等与马金良、徐福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甄金根,甄利祥,李阿林,马金良,徐福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甄金根。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甄利祥。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阿林。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良。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福林。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

负责人:张文贤。再审申请人甄金根、甄利祥、李阿林因与被申请人马金良、徐福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民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甄金根、甄利详、李阿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黎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济时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