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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

谢大兴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大兴,骆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演兵,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王义重,旬阳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公条员。被申请人谢大兴,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骆小丽,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谢大兴、骆小丽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多生育第二个子女,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其作出旬计生征字(2012)第011号决定,征收被申请人谢大兴、骆小丽社会抚养费40284元,被申请人谢大兴、骆小丽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对旬计生征字(2012)第011号决定书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因旬计生征字(2012)第011号决定书需完善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撤回非诉审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撤回对被申请人谢大兴、骆小丽非诉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申请人谢大兴、骆小丽的行政处罚非诉审查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军

审判员  徐启智

审判员  刘小荣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