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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309号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永恒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