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69号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商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忠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该单位员工。被告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婧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