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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58号

夏智、王秀文与郭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智,王秀文,郭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58号

原告:夏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王秀文,女,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郭万俊,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受理原告夏智、王秀文诉被告郭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郭万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