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58号
原告:夏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王秀文,女,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郭万俊,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受理原告夏智、王秀文诉被告郭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郭万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