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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44号

浙江霞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霞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44号

原告:浙江霞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雄。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

委托代理人:周宝娟。

被告:张金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霞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