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原执字第10号袁家位:关于申请执行人谢胜建与被执行人袁家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原民初字第7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支付赔偿款9000元及诉讼费216.5元此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附:执行��官付东方联系电话:1593650****监督电话:7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