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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792号

原告吕斌与被告施凤春、祝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斌;施凤春;祝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2792号 原告吕斌。 委托代理人夏明聪。 被告施凤春。 被告祝玉彬。 原告吕斌与被告施凤春、祝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凤春、祝玉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斌诉称,被告施凤春于2009年8月17日、2010年7月28日分两次从原告处借到2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吕斌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 被告施凤春、祝玉彬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施凤春于2009年8月17日,2010年7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得29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另查明,被告施凤春、祝玉彬于198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0日二被告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借据两张,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施凤春、祝玉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施凤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施凤春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施凤春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祝玉彬依法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施凤春、祝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斌借款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施凤春、祝玉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潺潺

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苟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