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系千阳县水利局职工。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系千阳县城关镇启文小学教师。本院审结的(2006)千民初字第99号刘某某诉贾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调处被告贾某某给付婚生子刘某甲抚养费每月150元,领取调解书时给付2004年8月至2006年6月,计23个月34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计18个月2700元,于2007年年底付清。2008年起,每年年底给付一次,直至孩子18周岁。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在2013年1月11日将婚生子刘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千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贾某某给付婚生子刘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应虎
审判员 丁千生
审判员 梁元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