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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执字第00009号

刘某某与贾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系千阳县水利局职工。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系千阳县城关镇启文小学教师。本院审结的(2006)千民初字第99号刘某某诉贾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调处被告贾某某给付婚生子刘某甲抚养费每月150元,领取调解书时给付2004年8月至2006年6月,计23个月34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计18个月2700元,于2007年年底付清。2008年起,每年年底给付一次,直至孩子18周岁。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在2013年1月11日将婚生子刘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千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贾某某给付婚生子刘某甲2012年度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应虎

审判员  丁千生

审判员  梁元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