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世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名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名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