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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231号

轩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轩某,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轩某。被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郑某乙。轩某申请执行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2月15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崔玉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过户至轩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