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刘良龙。
被告:余裕。
被告:王鲜鲜。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良龙诉被告余裕、王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娄晓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剑博 来自
刘良龙与余裕、王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刘良龙。
被告:余裕。
被告:王鲜鲜。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良龙诉被告余裕、王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娄晓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