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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7号

李凤强与衡水学院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衡水学院分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深州市人。被告衡水学院分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强诉被告衡水学院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凤强承担。

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